各县市区卫生局、园区社发局,市直医疗单位,局注册非公有制医疗机构:
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工作,推进医院建设与发展,促进医疗服务能力逐步提高,四川省卫生厅于2008年4月21日印发了《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(试行)》(川卫办发[2008]147号),现转发你们,并提出以下要求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一、评审权限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(含二级甲等)由省卫生厅组织评审评定,二级乙等、一级甲等、一级乙等医院由我局组织评审评定。
二、评审标准。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评审标准由省卫生厅制定印发。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,制定印发《绵阳市一级医院评审标准》(另行发文)。
三、申报程序。凡申报等级评审的医院,应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,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《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(试行)》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。市直医疗单位、我局注册非公有制医疗机构于评审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,直接上报我局;其余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(社发)局提交申报材料,县市区卫生(社发)局审查同意汇总后,于评审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上报我局,同时比照《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(试行)》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。
四、组织实施。全市的医院评审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与领导,我局将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。 附件: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(试行)的通知 |